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06民初37446号
陈海文:
原告顾先进、刘宗勇、刘宗梅诉被告广州山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海文、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7446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海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顾先进支付工资19970元及逾期利息(以19970元为本金,自202111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陈海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宗梅支付工资3810元及逾期利息(以3810元为本金,自202111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陈海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宗勇支付工资18035元及逾期利息(以18035元为本金,自202111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人:李煜、吴玲玲 020-83008573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