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8711号
胡春建、深圳市相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魏林与被告胡春建、梁小军、深圳市相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1871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胡春建、梁小军、深圳市相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林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0.79%计算,但利息总额应扣减4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32元、财产保全费1898元,均由被告胡春建、梁小军、深圳市相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5月20日
联系人:陈绍基、黄嘉敏 020-83008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