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执异476号
何应斌:
本院受理吴尹萱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执异476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吴尹萱。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