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执异297
冯昌健:
本院受理张钢涛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执异29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异议人张钢涛的异议成立,本院在(2023)粤0106执恢497号案拍卖、变卖黄挺波享有的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心谊路景安北街7 号1405房50%的份额的,异议人张钢涛有权在2027年2月28日之前不予向买受人移交占有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心谊路景安北街7 号1405房。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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