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立5647号
广州汇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东建诉被告广州汇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决: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培训服务费6580元;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4日9时10分在本院兴华法庭第二法庭(长兴路2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人: 宁志刚 何晓萍 83006717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