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立4346号
广东达乐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广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满元、周三清、胡胜池: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瑞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达乐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广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满元、周三清、胡胜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方,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广东达乐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合同施工服务进度款162922.6元,进场前的手续费押金50000元,合计212922.6元;自2023年7月4日起,按年息15.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还日止;并判令被告李满元、被告佛山市广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周三清、被告胡胜池对上述债务在应缴未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20000元,五被告若未按本案判决、裁定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其实际清还日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24年7月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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