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立4170号
广州市喜叻宝宝芳华幼儿园有限公司、广州喜叻宝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邱建民、潘朝光:
本院受理的龙剑钊与广州市喜叻宝宝芳华幼儿园有限公司、广州喜叻宝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欧翔、邱建民、潘朝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联系人: 柯苑瑜、陈佩颖 020-83006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