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4070
广东腾龙潮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林萍
本院受理的杨小彬与广东腾龙潮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林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1545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十七
 
联系人: 柯苑瑜、陈佩颖   020-83006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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