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7465号
广州市乔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严伟雄诉被告广州市乔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寿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374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严伟雄、被告广州市乔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签订的《装修代购合同书》于2022年11月15日解除;二、被告广州市乔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严伟雄返还预付工程款5622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622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广州市乔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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