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0067号
辛在文、广州市百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袁小玲与辛在文、广州市百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袁小玲诉请: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在2019年8月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417514.3元(包括“入场费”130000元、押金39000元、装修和设备费233294.5元、搬迁费15219.80元)。3.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利息(利息按417514.3元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日止。)4。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24年7月3日17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联系人:李新程、朱音020-83006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