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立2号
潘景聪: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宏禧互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春华、第三人潘景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撤销被告转让坐落天河区长兴路362号904房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字号:2017登记1032548,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33215号】的行为。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4年7月12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联系人:滕悦、杨梦莎 联系电话:020-83008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