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11567号
广州超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剧宏波诉被告广州超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1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如下:被告广州超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涤除原告剧宏波作为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超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联系人: 民二段婕妤、杨春霞 020-8300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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