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11496号
广州元龙建设有限公司、陈光生: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福美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元龙建设有限公司、陈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149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元龙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福美来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317.92元及违约金(以65317.92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二、被告陈光生在被告广州元龙建设有限公司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受理费1433元,由被告广州元龙建设有限公司、陈光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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