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1493号
杨光: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上轻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149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上轻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及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本案受理费1725元,由被告杨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