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3063号
中山市红图数码印花厂、周清:
本院受理广州上轻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红图数码印花厂、周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红图数码印花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上轻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999.76元;二、被告中山市红图数码印花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上轻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6999.76元为本金,自20228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中山市红图数码印花厂不足以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确定的债务时,被告周清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四、驳回原告广州上轻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人: 彭佳、林丹敏   020-020-83008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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