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0466号
彭阳平、广州市飞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东齐家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彭阳平、广州市飞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广州鑫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0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飞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彭阳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齐家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740元及利息(利息以597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市飞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彭阳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齐家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70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齐家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4元,由被告广州市飞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彭阳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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