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19149号
邵剑晖:
本院受理的苏星杰与邵剑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1914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冻结被告邵剑晖的银行存款515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1914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邵剑晖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星杰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邵剑晖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星杰支付律师费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2元、财产保全费3096元,均由被告邵剑晖负担。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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