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2046号
广州市天河区棠下圣曼化妆品店: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与被告广州市天河区棠下圣曼化妆品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联系人:符嘉隽 020-8300871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