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9721号
瞿麟沣: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得益诉被告瞿麟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决: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2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为130057.69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其中,借款本金551000自逾期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所得逾期利息为61975.78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借款本金78000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具体详见利息计算明细表);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计为:758692.9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3日14时10分在本院兴华法庭第二法庭(长兴路2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联系人: 宁志刚 何晓萍 83006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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