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8893号
杨富良:
本院受理的原告甘书礼诉被告杨富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决:一、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检查费2123元、单车维修费380、误工费35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3日9时10分在本院兴华法庭第二法庭(长兴路2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联系人: 宁志刚 何晓萍 83006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