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立5196号
朱武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伟诉被告朱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决: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拖欠货款73,0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拖欠货款73,0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为基础,加计50%,从2020年5月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计为:758692.9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3日16时10分在本院兴华法庭第二法庭(长兴路2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联系人: 宁志刚 何晓萍 83006717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