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0623号
周伟明、广东明耀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代坤诉被告周伟明、广东明耀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0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如下:被告广东明耀投资有限公司、周伟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代坤支付款项804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9元,由被告广东明耀投资有限公司、周伟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人: 民二段婕妤、杨春霞 020-83006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