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9716号
赵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腾冲市正明珠宝店诉被告赵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3日9时15分本院在民事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人:张伟、黄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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