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民初李玉山:
本院受理李旻亮诉李玉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旻亮撤回起诉处理。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人: 李小兵、陈诗洋 020-020-83006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