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立3892号
朱敬文、王丽洪:
本院受理的原告陶吉诉被告朱敬文、王丽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方,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朱敬文、王丽洪立即向原告偿还款项人民币3964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436.32元,(以本金39642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8日起按照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2月5日为2436.32元),共计42078.32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24年7月2日14时15分在本院民事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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