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2488
泰合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陈海燕与泰合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24821091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O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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