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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06民初27736号
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建全诉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7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建全返还本金90万元及收益(以本金9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10.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942元,由被告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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