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9154号
刘扬珍:
本院受理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诉广东友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扬珍、杨厚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19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友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2374071.40元及利息(自2023年5月10日起,以2374071.4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友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友力智能9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902.68元;四、被告刘扬珍、杨厚德对被告广东友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东友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25826元,由原告广州市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4元,被告广东友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扬珍、杨厚德负担257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友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扬珍、杨厚德负担。
三、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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