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4311号
广州天河区伊源美容美体店:
本院受理杨莹与广州天河区伊源美容美体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4311号杨莹与广州天河区伊源美容美体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天河区伊源美容美体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莹支付1960元;二、被告广州天河区伊源美容美体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莹支付利息(以196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0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杨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0元,由被告广州天河区伊源美容美体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人:胡文远、潘敏婷 联系电话:020-83008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