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06民初36813号
祝静云:
原告张超文诉被告祝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6813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祝静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超文偿还借款本金3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238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725元,由被告祝静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联系人:李煜、吴玲玲 020-83008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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