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执异143号
曹乐余、曹凯夫、陈海霞、李维林、吴毛、广州启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刘洪兰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执异14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曹乐余为(2022)粤0106执6889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曹乐余在936.8万元的范围内对广州启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未出资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二、追加第三人曹凯夫为(2022)粤0106执6889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曹凯夫在10万元的范围内对广州启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未出资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三、驳回申请执行人刘洪兰的其他追加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