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4
 
广州钻祈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苗与被告广州钻祈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4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周苗与被告广州钻祈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关系依法解除;
二、被告广州钻祈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苗一次性支付哈他教培费2707.2元;
三、被告广州钻祈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苗一次性支付会员卡费3606.5元;
四、被告广州钻祈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苗一次性支付器械教培费2944元;
五、被告广州钻祈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苗一次性支付空中教培费4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元,由被告广州钻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O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