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8009号
刘海坤:
本院受理原告叶文强与被告刘海坤、东莞市厚街北方货运代理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38009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厚街北方货运代理服务部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文强支付车辆停运损失5400元;
二、驳回原告叶文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叶文强负担15元,被告东莞市厚街北方货运代理服务部负担35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