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4210号
叶伟彬、翁雪花、叶俊越:
本院受理的李昆盛与叶伟彬、翁雪花、叶俊越与黄乐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24年7月10日10时45分在智慧城第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联系人:李敏妍 020-83008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