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19197号
广东巧匠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唐建荣与被告广东巧匠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1919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巧匠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唐建荣劳务费41451元及利息(自202174日起以41451元为基数,按同期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建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0元,由被告广东巧匠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4年5月14日
联系人:陈绍基、黄嘉敏 020-83008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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