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18229
 
崔刚:
本院受理原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崔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18229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崔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64679.5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4元,由被告崔刚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O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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