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7058号
吴琨:
原告肖建成与被告吴琨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17058号判决。
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肖建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744元,由原告肖建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联系人:鲁肖、钟桂鸿 020-83008748、020-83008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