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罪犯葛怡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2024)粤0106刑更4号
 
罪犯葛怡,化名“小白”,女,1995年10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壮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两江镇福江村李喜屯80号。
我院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葛怡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天河预审大队将葛怡送往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羁押。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以葛怡现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不符合收押条件为由,决定暂不予收押,并出具暂不收押通知书。2024年5月6日,罪犯葛怡以其怀孕为由,向我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现我院拟对罪犯葛怡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如对此有意见,可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20-83008544、83008500,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明镜路1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庭)。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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