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立1721号
广州新苏铂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金荣诉被告广州新苏铂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陈金荣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29453.4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29453.4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12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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