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0504号
佛山众宇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道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众宇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0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众宇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道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3375元;二、被告佛山众宇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道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3375元为基数,从202210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道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人: 彭佳、林丹敏   020-020-8300887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