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4)粤0106立5508号
广州思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敏如诉你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司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联系人:黎丹玲、曾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