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9979号
张莺: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威诉被告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根源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曾耿兴、第三人:曾耿盛、第三人:张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2024年7月24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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