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0394号
涂建峰:
原告王坤与被告涂建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039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涂建峰向原告王坤支付22522.4元及利息(利息以22522.4元为本金,从2023年9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案受理费363元,由被告涂建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