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2425号
林益亮:
原告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花世界分公司与被告林益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林益亮向原告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花世界分公司支付2022年1月份部分管理费及2022年2月、3月管理费合计29570.33元及(违约金以每期物管费12727.75元为本金,其中2022年1月以4114.83元为本金,从当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上浮50%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当期本金为限);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林益亮向原告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花世界分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案受理费664元,由原告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花世界分公司负担49元,被告林益亮负担6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