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651号
罗俊:
原告梁有健与被告罗俊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罗俊向原告梁有健返还9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7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2300元,由原告梁有健负担25元,被告罗俊负担2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