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8981号
巫明浩、余岳玲、汕头市锦富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苏豫冰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与巫明浩、余岳玲、汕头市锦富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苏豫冰诉请:1.请求立即停止执行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路68号水蓝湾9幢502号房的不动产,依法解除对其所采取的查封强制执行措施;2.请求确认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路68号水蓝湾9幢502号房的不动产权归属原告苏豫冰所有;3.判令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石化大厦支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24年7月5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李新程、朱音020-83006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