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立1115号
张晓君、张卫华:
本院受理的林峰与张晓君、张卫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林峰诉请:1.判令第一被告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南社大街33号大院17-403房(证号:穗集地证字第0147366号)进行析产分割,确认第二被告对该房产享有50%的份额;2.依法判令变卖第一被告名下该房产,变卖所得用于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57.6165万元(截止2023年6月30日的借款利息。2023年6月30日以后的借款延迟利息另计并追加)。若变卖所得不足清偿第二被告的债务,剩余的债务由第二被告张卫华继续偿还,直至清偿债务为止;3.判令被告提供其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南社大街33号大院17-403房(证号:穗集地证字第0147366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含复印件)、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析产协议及公证书、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等房屋析产所需资料和文件;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公告费、证据保全费、财产保全费、拍卖费用、鉴定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财产或利益的保管费用、防止损害扩大的费用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 2024年7月5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李新程、朱音020-8300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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