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9415号
何中强、知味(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志坚诉被告广州市特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何中强、何俊辉、广州一品鸿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知味(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19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志坚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志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秦雯、沈雁美 电话:020-83008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