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38737
广州市一米心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厚物志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广州市一米心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宏怡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7141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O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人:刘巧静、纪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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