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7189号
陈林:
本院受理原告吕贻生与被告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71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贻生支付货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0元,由被告陈林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联系人:李敏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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